我市大病医保报销金额达3818万 惠及23690人

记者6日获悉,我市今年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达3818万元,惠及人数23690人。

“要不是孩子在学校购买了150元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么高额的医疗费真是束手无策!”近日,在市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居民孙细钗在领到儿子的大病救助保险赔偿金后,顿时热泪盈眶。

记者看到,截止11月23日,孙细钗的儿子住院费用已达123954.1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52348.01元,大病保险又报销了27157.3元。

据了解,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患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的进一步保障,相当于是“二次报销”。

据介绍,全市所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都是大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根据相关政策,参保患者一个结算年度内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时,就会被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其中,1.2万元以内年度免赔;1.2万元至3万元(含)赔付55%;3-10万元(含)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赔付达75%。

据悉,被保险人在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和异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时,当合规自付金额超过1万元系统就会自动报案,保险公司随即就会安排专人到医院确认患者身份及参保信息,核实医疗行为并指导客户准备理赔资料。被保险人出院时将所需资料交到相应的结算窗口结算,只需支付自费部分,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与医院结算;对于异地非未联网结算的医药机构,患者需自费结账,然后将住院资料交到参保地医保局异地结算窗口审核结算,同时在各县、市(区)医保大病服务窗口完成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的“一站式”结算。

截止11月20日,我市今年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达38180681.56元,惠及人数23690人,切实减轻了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也有效地防范或减少了参保人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镇强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