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摊上事了 | 省纪委通报11起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典型

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省纪委监察厅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崇阳县港口乡小沙坪村村委会主任姜再仁在确定贫困户中优亲厚友问题。 2015年,姜再仁在负责小沙坪村精准识别工作中优亲厚友,将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10户干部亲属和自己的哥哥、姨夫、姑父等3户评定为贫困户,享受精准扶贫帮扶政策,在本村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姜再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党支部书记金时敏、村委会副主任代久练、村委委员汪志华分别被诫勉谈话,港口乡驻村干部汪国良、杨鹏分别被通报批评。

2.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丰乐村虚报项目工程量套取专项扶贫资金问题。2015年,丰乐村向仓埠街扶贫办申报硬化道路1500米和300米两个扶贫项目,分别是革命老区公共服务建设资金和大别山试验区建设资金。在项目建设中,丰乐村实际只完成道路硬化分别为730米和250米,虚报硬化道路820米,套取扶贫专项资金共计16.68万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海松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雪山河村挪用财政扶贫资金问题。2014年雪山河村以申报魔芋基地建设项目、贝母基地建设项目、天麻基地建设项目、村组公路新建和改造、村组公路改扩建、新建村组干线公路、集中供水等7个扶贫项目为名,争取国家专项扶贫资金100万元。该资金到位后,未纳入村级财务账户,坐收坐支,未严格按照申报项目实施,将其中的45万元用于村内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朋程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保康县马桥镇大三沟村会计阮家强虚报项目支出套取扶贫资金问题。2014年2月,大三沟村以新建杉树基地500亩、杉树育苗基地25亩申报财政扶贫资金20万元。2015年2月,大三沟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村会计阮家强以支付村民植树劳务费16.25万元和虚列购买杉树苗3.75万元的票据在镇财政所报账,并将20万元扶贫资金转账至自己个人账户。此后,阮家强将套取的3.75万元扶贫资金一直存于个人账户,直至2016年6月16日才上交至马桥镇财政所,违反相关财经纪律,阮家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福利院违规套取五保金问题。2014年至2015年,汀祖镇福利院通过延时上报8名集中供养人员死亡时间的方式,套取五保金28050元,通过将26名五保户分散供养人员上报为集中供养人员的方式套取五保金66110元。上述资金均纳入福利院财政专户并用于福利院日常开销。福利院院长李新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吴晓波骗取城市低保和房屋租赁补贴问题。2014年1月,吴晓波隐瞒其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身份,以大冶市古龙青瓦厂临时工身份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在大冶市东岳街办保康社区申请办理城市低保和房屋租赁补贴,2014年、2015年两年共骗取城市低保金和房屋租赁补贴25891元。吴晓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宣恩县高速公路办公室主任田忠、晓关侗族乡村镇服务中心原主任杨芳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14年,田忠在担任宣恩县晓关侗族乡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期间,利用分管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便利,安排晓关侗族乡村镇服务中心主任杨芳采取编造虚假资料的方式,将其母亲、弟弟和两个叔叔等4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39500元。田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芳受到警告处分。

8.十堰市张湾区扶贫办副主任曹新军、科员金晓艳工作失职失责问题。2012年至2014年,张湾区扶贫办副主任曹新军、科员金晓艳在落实国家“雨露计划”政策中,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审核把关不严,致使全区有85名非贫困家庭人员违规享受领取“雨露计划”补助85000元。曹新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金晓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人员姜昭奎工作失职失责问题。2014年1月至12月,姜昭奎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审核鉴定工作期间,对辖区内8户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在没有到实地细致核查情况下予以审核通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8户农户冒领危房改造资金5.58万元。姜昭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阳新县浮屠镇太泉村虚报工程项目套取专项资金问题。2015年5月至10月,太泉村采取虚列通村公路、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等方式,分三次套取国家专项项目资金共计16.5万元,用于账外历年累计下欠的招待费等支出。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肖本友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蔡庸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

11.天门市彭市镇庄屋村财经治保委员刘金仿吃拿卡要问题。2013年2月,刘金仿在任庄屋村党支部委员期间,以办事费名义违规收取本村7名危房改造户的办事费用3500元及价值720元的香烟2条归个人所有。刘金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