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这些人可以多放30天假啦!

 

有个关于女同胞的好消息

要告诉大家

咸宁的女职工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产假30天!!!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云上咸宁报道(记者 樊瑞 通讯员 闵劲华)17日,市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共128天假期
增加产假30天

 

据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根据2016年新修订出台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稿》新增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在符合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的内容。

 

津贴领取有变动

 

《修订稿》还对津贴领取作了修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津贴标准计发。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