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重申“六条禁令” 确保清明更“清明”

近日,市纪委印发《关于严明清明节期间有关纪律的通知》,重申“六条禁令”,确保清明期间风清气正。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清明期间要严格执行“六个严禁”:

一是除单位统一组织祭奠英烈活动外,严禁使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利用职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单位借用车辆,进行私人扫墓、祭祀、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

二是严禁用公款进行旅游、吃喝、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是严禁借祭扫之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款物;

四是严禁组织或参与“做道场、跳大神、鉴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五是严禁在祭扫中铺张浪费,搞吹拉弹唱以及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

六是严禁在城区规划区内道路、居民社区、景观区、公园等公共场地焚烧冥纸。

《通知》强调,要压实主体责任,确保节日“气清景明”。注重把落实主体责任、弘扬良好家风与廉洁过节有机结合,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清明节期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问题。坚持“一案双查”,不但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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