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死亡 投案自首获轻判

交通肇事后,有人想着该如何逃避法律制裁,选择逃逸,最终被抓获重判。有的人却能在事发第一时间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主动面对并承担自己犯下的错误,在法律上,这种有自首情节的,往往能从轻判决。

近日,嘉鱼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当事人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当场对受害人采取了救治措施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判决。

2016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樊(化名)载一名朋友,驾驶小型轿车从嘉鱼县城出发至咸宁市温泉方向,行至嘉鱼县官桥镇丁家曾限高架处时,遇同向前方驾驶的重型平板货车,货车上装载了一辆推土机,因推土机超高不能通行,被害人方强(化名)站在路边指挥推土机和平板货车通过。李樊(化名)往右绕行时,将站在道路右侧的被害人方强(化名)撞倒,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被害人方强(化名)符合交通事故导致内出血死亡,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樊(化名)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平板货车和推土机司机次要责任,被害人方强(化名)无责任。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樊(化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触犯了法律时,千万别抱幸存心理,应主动自首配合调查,否则害人终害已。(记者 邓丹 通讯员 袁燕)

来源:嘉鱼网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