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一男子因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被拘留

 

7月25日,咸宁市温泉消防大队联合市燃气办、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在居民区非法充罐转销液化气的刘某实施行政拘留。

咸宁一非法煤气存储点暗藏34个“定时炸弹” 多部门查处

 

△多部门联合转移34个“定时炸弹”。 柳丹 摄

当日上午9时,消防大队与市燃气办、岔路口派出所执法人员一同深入设置在城区某高层住宅小区内的液化气储存销售点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该销售点将26个15KG钢瓶、8个5KG钢瓶(其中13个充装液化气)储存在一间车库内,该车库为一层平房的第二间,距离两边住宅楼各仅5米间隔。

经营者刘某未办理任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品的营销资质、在不具备任何消防设施的情况下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小区群众的人身安全,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当即,咸宁市燃气办工作人员联合岔路口派出所对该销售点储存的所有液化气钢瓶依法进行收押,取缔了该销售点。

目前,经营者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消防大队和岔路口派出所经报温泉公安分局审批后,依法给经营者刘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刘某已被送至咸安区拘留所执行拘留。(通讯员 柳丹 朱燕林)

来源:湖北日报网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