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低收入用户可减免广播电视服务费

27 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首次提交本次会议审议。《条例》在加强和规范广播电视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随着科技迅猛发展,新媒体新业态新方式不断涌现,需要在广播电视的监督和深度融合上创新,进行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促进湖北省广播电视科学发展。

在保障广播电视服务的有效覆盖方面,《条例》明确: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和资费标准等,并与用户签订协议。

在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上,《条例》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擅自在节目中插播广告,不得超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广告播出时间比例。

《条例》在法律责任上规定: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传播非法网络视听节目情节严重的,由湖北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函请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

来源:长江日报

(编辑 陈玲 实习编辑 董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