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法院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视界网张诗俊摄

嘉鱼县女子阿玲(化名)不堪忍受丈夫打骂、恐吓,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12月11日,嘉鱼县法院支持了申请人阿玲的要求。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法院查明,申请人阿玲与被申请人朱明(化名)于2007年相识,婚后育有子女。被申请人经常因生活琐事谩骂、恐吓甚至殴打申请人,给申请人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伤害,同时也严重影响年幼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玲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朱明对申请人阿玲实施家庭暴力。该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视界网张诗俊摄

当晚7时许,朱明下班回家后,嘉鱼县法院和居委会、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一同到其家中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讲明了家暴的利害关系,要求其立即停止对阿玲的家暴行为。朱明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法官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视界网张诗俊摄

嘉鱼县法院民一庭审判法官徐宏彪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若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都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记者 张文龙、通讯员 张诗俊、袁燕)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