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刘太平同志辞去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7年12月26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太平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6日决定:接受刘太平同志辞去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