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今日起(2018年1月18日)施行,咸安区法院依法判出第一例,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9月,原告覃某向咸安区法院起诉被告姚某、林某,要求两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覃某诉称,2015年3月,被告因房屋装修需要向自己借款25万元,事后经多次催讨仍未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故诉至法院。
被告林某辩称,因妻子姚某沉迷赌博,与姚某已经离婚,25万元借款虽然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非用于装修。姚某也承认该借款被自己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借款与林某无关。
咸安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姚某、林某房屋装修的时间为2014年,且装修款不到八万元,而向覃某借款时间为2015年3月,发生在房屋装修之后,该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借款由姚某负责偿还,被告林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来源: 咸安区人民法院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