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禁鞭全面启动 相关成员单位来领任务啦!

云上咸宁报道(记者 陈劲松)今天(2月11日)上午,我市召开禁鞭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市区禁鞭工作,会上明确了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负责制定“禁放”工作宣传方案,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对违规燃放的典型案例给予媒体曝光。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发送“禁放”宣传短信。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禁放”宣传工作,把“禁放”宣传向社会面拓展、向基层延伸,在全社会尽快形成浓厚舆论氛围。

二、市综治办

负责把“禁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推动部门和地区落实“禁放”工作。

三、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负责向市直机关各单位发放并督促张贴“禁放”工作宣传资料,向市直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进行动员,发动党员干部职工带头示范,全员参与“禁放”工作。

四、市公安局

负责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规违法行为,以及对不服管理,不听劝阻,阻碍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其它行为;负责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停发核销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组织销毁处置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配合做好“禁放”宣传工作。

五、市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停发核销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依法查处“禁放”区内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做好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稳定工作。

六、市城管执法委

负责禁放区域内警示标志设置工作;依法查处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流动摊贩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道路路面和公共场所的行为;利用城管宣传车辆沿街宣传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七、市经信委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负责督导各县(市、区)经信局、市新区科经局,向“禁放”区内工业企业宣传“禁放”工作,与之签订责任状,督促工业企业开展“禁放”工作。

八、市住建委

负责向“禁放”区内建筑市场工地宣传“禁放”工作,督导施工企业规范工程项目封顶等庆典活动文明施工,指导监督建筑企业做好“禁放”工作。

九、市房产局

负责向“禁放”区小区、物业宣传“禁放”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禁放”工作。

十、市旅游委

负责向“禁放区内A级景区景点、星级宾馆酒店宣传“禁放”工作,并与之签订责任状,约束从业者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潜山国家森林公园、十六潭公园“禁放”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一、市卫计委

负责发动、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放”工作;与民政部门、县市区政府及高新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市民政局

负责向婚姻登记处、婚庆公司、殡仪馆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发放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告知书,与之签订责任状,引导红白喜事活动遵守我市“禁放”规定,不得沿途、沿街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市教育局

负责向学校(幼儿园)学生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通过学生向家长发入禁放烟花爆竹告知书;与学校(幼儿园)签订责任状,禁止学校(幼儿园)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市商务局

负责向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商场、超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商贸服务业的“禁放”宣传工作,并与之签订责任状,督促其开展“禁放”工作。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向交通运输、物流寄递企业宣传“禁放”工作,并与之签订责任书,督促其开展“禁放”工作;督促城市客运单位及车站严格落实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交车辆规定,加强进入我市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旅客携带烟花爆竹检查力度,并将违法运输、携带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十六、市环保局

负责对“禁放”区内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市“禁放办”报告AQI指数;配合相关部门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十七、市工商局

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户的工商行政管理在禁放区域内,对已核准登记烟花爆竹经菅范围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注销和撤回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设立登记;对已核准登记烟花爆竹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和撤回登记手续,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个体设立登记;配合安监部门对限鞭区内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禁止经营烟花爆竹;依法查处门店零售经营者无营业执照经营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婚庆活动、礼品店经营电子鞭炮、电子礼花等开展监督检查。

十八、市食药监局

负责督促餐饮、饭店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消费者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十九、市财政局

负责禁放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二十、市供销社

负责配合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取缔禁放区域内经菅、储存烟花爆竹经菅户;指导、帮助禁放区内下属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从业人员的转岗稳定工作。

二十一、市民宗局

负责宗教场所禁放工作监管,并督促县市区宗教局与宗教场所签订责任状,向信教群众宣传“禁放”工作。

二十二、市文新广局

负责向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宣传“禁放”工作,并与之签订责任状,约束从业者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二十三、市工商联

积极向全市民营企业宣传禁放工作发出倡议书,与禁放区域内的会员企业签订责任状,引导民营企业开展“禁放”工作。

二十四、市文明办

协调全市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倡导市民自愿遵守禁放规定,移风易俗、文明过节;将禁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区)创建考评内容。

二十五、市政府政务督查室

负责督查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并对未履行或履行未到位相关职责的给予通报。

二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负责本辖区内“禁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放”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平安建设活动目标管理范围,督导各相关职能部门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禁放”工作的落实。成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联合执法队,设立办公室,公布举报电话,全天24小时备勤,及时查处烟花爆竹违规违法行为。

(见习编辑 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