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宁编辑报道)8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关于落实“武汉城市圈”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的通知》。今日(8月30日),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其通知内容做出解读,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8月,咸宁市“武咸同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武咸同城”发展2021年度工作要点》,要求推进“公积金互认互贷”,目的是加快武汉城市圈服务一体化步伐。
二、制定依据
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要求“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主要内容
一是“武汉城市圈”缴存职工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地购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均可在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个贷率限制,不纳入个贷率偏高预警机制。贷款条件与本地缴存职工一样。
这里所说的“均可在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是指户口地(或工作地)与购房地一致才符合贷款条件。如张某是赤壁户口,本人在武汉缴存公积金,现在赤壁购房就可到赤壁申请贷款;如果在咸安购房,既不能在咸安申请贷款,也不能在赤壁申请贷款;如果在咸安购房并在咸安缴纳社保,即使是赤壁户口也可在咸安申请贷款。“贷款条件”主要是指房屋套数、征信、贷款额度等方面的规定。
在具体操作上,按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公积金管〔2020〕1号)第四条规定:异地缴存职工(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工作)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需在本市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按本市当年最低缴存标准补缴6个月公积金。
二是此次“武汉城市圈”公积金互认互贷政策为咸宁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本人,不予受理家庭代际互助贷款的情况。也就是说,职工子女购房不能使用父母在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到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也就是说自2021年8月23日之后的新购房可适用本通知。
附件:
来源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解读单位: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 雷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