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7月7日上午,咸宁市地税局做客“党风政风热线”直播间,节目期间,针对网友所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服务等问题,嘉宾和听友、网友进行了现场的互动和解答。您对咸宁市地税局的工作满意吗?

上线嘉宾:

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任伟(中)

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 局长 

冯静(左)

市地税局政科 科长 

王斌(右) 

“满意度调查”结果

 网友留言

   节目精选

 

听友

我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人员,请问公司发生的研发费扣除比例提高了,这是真的吗?

嘉宾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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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友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是什么?预缴时享受了税收优惠,汇缴时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该怎么办?

嘉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预缴时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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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友

我公司有一批员工辞退后,发放一次性补偿收入,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嘉宾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所在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听友咨询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有哪些?

 

嘉宾回复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个人 。

符合规定的人群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必须取得税优识别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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