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下午,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联合出台《关于严禁违规收取门站招牌费的通知》,指出“凡收取门站招牌费的收费项目均为违规行为。各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停止一切违规收费。”
湖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中确实有广告费这一项,但文件中的广告费针对的是占用了城市道路的广告照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 、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商户挂在墙体上的招牌并没有占用道路。
此次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联合发文的依据,来自《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广告管理范畴等问题的请示答复(广字{1991}第7号)》,其中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标明其名称、字号的招牌,在企业所在地起提示作用的,不作为广告进行管理”。
据悉,即日起,湖北省全省城管执法部门将对门店招牌、户外广告费收费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传达到街道、乡镇、防止“灯下黑”,湖北省物价部门也将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违规收取门站招牌费行为。今后,如再发生招牌收费行为,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来源:咸宁市物价局官微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