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文件要求,从2017年9月1日起,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从每千立方米1960元调整为每千立方米1860元(含增值税)。
经报咸宁市政府同意,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进行了调整: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从2.48元/立方米调整为2.34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从3.53元/立方米调整为3.42元/立方米。
本次调整价格从2017年9月1日执行。原《关于调整咸宁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咸宁城区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于2017年9月1日起废止。
来源:咸宁市物价局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