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倪贵武同志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17年12月26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倪贵武同志代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