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提振发展信心,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的意见》(咸政发 〔2016〕12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以追溯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调整增值税税率档次,由四档税率减并至三档。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从2017年1月1日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二)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阶段性下调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到1.5%,降低征收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健全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动态调整我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发布减、免、缓、停涉企收费项目目录,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凡是不符合市政府收费“一表制”有关规定的减、免、缓、停优惠文件不得执行。(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大对市金融投资集团等平台公司扶持力度。通过平台公司,发挥担保放大效应功能,扩大“过桥资金”短期周转业务,支持生产经营良好的企业,为企业还贷续贷提供周转“过桥”服务。(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金投集团)
(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盘活有效存量资产,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水平,对收购本市企业且收购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兼并重组完成后,对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对兼并重组我市困难企业,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对重组方给予5%的贴息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质押、动产质押等业务。支持企业利用抵押物剩佘价值进行顺位抵押,有效盘活企业固定资产。丰富完善贷款品种,大力推广“循环贷”“无间贷”等贷款模式,采取分期还款等灵活还款方式,减轻企业一次性还款压力。(责任部门: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七)推进工业用地抵押融资。企业需要用工业用地抵押融资的,有房产的应连同该工业用地上的房产一并抵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该房产和土地一并抵押后,其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余额部分,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对容积率1.2以上的多层标准厂房,经市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土地分割登记。(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三、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项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系统互通、电子证照共享、统一身份认证、网上联合审批、网上统一支付、网上快递服务。加快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建设,强化联审机制,完善容缺受理制度,探索证照办理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审批效率。(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工商局)
(九)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积极推广运用全省中介服务平台。全面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价格,促进公平竞争通过市场竞争选择服务主体、形成价格;集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环节中介服务收费,破除行业垄断,大幅削减涉企收费项目。加大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案件查处力度,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款、加入社团、指定服务等。(责任部门:市编办、市物价局、市民政局)
四、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十)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7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局)
(十一)鼓励企业使用高端设备。对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购置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高端智能装备所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自筹资金购置设备的企业,按其实际购置高端设备金额比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给予补助。推动首合(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保费补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十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类科技成果来咸转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形成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
(十三)下调企业用水报装费用。工业企业用水报装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报装费用的2%给予优惠。(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物价局)
(十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增加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数量和交易电量。严格落实省电价调整政策和减免部分电力服务项目收费政策。完善并落实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优先安排互联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大工业电价用户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
(十五)鼓励企业使用天然气。严禁供气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装费、接口费等年用气量达200万方的工业企业用户,气价可在市政府定价基础上下浮2%。“煤改气”的企业,市直按每蒸吨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其他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市环保局)
(十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咸宁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中的工业用地,在确定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积极推进工业用地以租赁、先租后让、 短期出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鼓励企业高效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设施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责任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
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七)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保。严格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决定,对困难企业的认定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延期不超过6个月,特别困难的不超过12个月。(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经信委)
(十八)鼓励企业稳定员工队伍。严格执行省政府稳岗补贴政策,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对企业新录用且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员工,上岗前企业可委托政府认定的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九)全面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减免车辆通行费。(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
(二十)给予企业物流成本补贴。对新引进工业企业,投产后当年上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加快农村物流业发展。加强交通运输、商贸、 农业、供销、邮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机制,推动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鼓励邮政、快递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和改造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节点基础设施,形成覆盖全市的城乡物流配送网络。积极推广农村货运专线、农村客运班车利用货舱承接小件快运等服务模式。(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治理规范、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2017年至2020年,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甄选10家有条件的骨干民营企业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聘请专家现场诊断、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验收等形式,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企业成本。(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二十三)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6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82号)精神,对市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和应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完善降成本政策落实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降低企业成本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信委整体协调推进,本意见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承担本地降低企业成本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向 市经信委报送上季度降低企业成本工作进展情况。(责任部门:市直有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新兴媒体交互、即时、快捷的传播优势,拓展网络、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阵地,对中央和省市级现行的惠企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推动政策入园区、进企业,营造落实降成本政策的舆论氛围。(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督办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牵头不定期对降低企业成本情况开展督办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下达督查通知书、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及时督促问责整改,推动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市政府督查室)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本意见所需各类财政补助、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本意见所涉政策与市级其他文件规定的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